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号)文件精神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学院各部门和各类组织网络自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校园网络自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自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校园网络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网络自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官方自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院务公开、服务师生的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师生、改进工作作风、引导校园舆论、塑造学院形象、建设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院内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学院提倡院内各系部、各部门和学生组织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网络自媒体平台。
第三条网络自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公众号、QQ公众号、抖音、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等自媒体平台。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官方网络自媒体包括以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包括外文及其缩写)、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某系部、部门以及某项工作业务、团学组织的名义开通的各类网络自媒体。
第二章网络自媒体建设的审批管理
第四条禁止任何个人以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网络自媒体。
第五条严格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各网络自媒体创建前7日内,需填写《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网络自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宣传统战部备案。若各网络自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六条实行年度审查制度。院内各级网络自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审查报告,报学院宣传统战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自媒体,学院有权责令其整改或注销帐号。
第七条以学院、系部和部门各二级单位或学生组织名义注册的网络自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建立网络自媒体的主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各网络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宣传统战部,学院各自媒体工作室负责学校各级网络自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学生处、团委负责各级团学组织自媒体信息的正面引导和管理工作,各系部、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网络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学院网络自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网络自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九条各网络自媒体主要发布学院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精神等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学院、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学院的发展成就,展示学院良好办学形象。
第十条学院各网络自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网络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学院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学院各网络自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学院党委宣传部授权,各级官方自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意识形态、宗教领域以及学校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各系部、部门要加大本部门网络自媒体平台的建设力度,力求打造品牌。各网络自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部门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加强学院各网络自媒体协同联动。学院将根据情况将登记在册的自媒体纳入学院自媒体工作圈,给予推广宣传、实名认证和技术支持。各级各类自媒体要积极转载评论学院官方自媒体发布的信息,形成院内自媒体矩阵,放大集群新闻宣传效应,协同协作,构建有效的信息共享、动态交流、联动反应的网络工作模式,形成强大的网络自媒体宣传合力,不断提高学院的网络舆论引导能力。
第十四条自媒体用户通过学院各网络自媒体咨询业务,相应系部、部门应及时进行回复。如不能即时回复,应承诺答复期限。
第四章 网络自媒体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各网络自媒体要以“科学发展、积极利用、加强管理、确保安全”为指导原则,制定信息审核、发布等管理规范。各建设单位应主动建立健全网络自媒体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落实专人具体负责网络自媒体内容审核与日常维护等工作,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发布信息及评论中有违法或有损学院声誉等情况,要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宣传统战部汇报,并与网络自媒体开设的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各网络自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信息或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网络自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和宣传部汇报,并与自媒体的注册网站及时沟通,妥善处理。凡对学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自媒体,学院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办部门、主办部门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自媒体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