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1日公布,对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的时间及评审办法等的作了具体说明。
按照教育部2000年4月颁布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各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高等学校每年须组织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进行奖学金年度评审。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家留学基金委受理评审和批复评审结果时间
各校可根据本校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计划自行确定开始评审的时间,但务必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本校评审报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并请提前向参加评审的学生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学校的评审报告并报教育部国际司审批后,于6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有关院校。
二、评审对象
按照《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的规定,凡在华学习期限超过一学年以上者,或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奖学金生均须参加每年的奖学金年度评审("优秀外国留学生奖学金"一并参加就读院校组织的奖学金年度评审)。每位参加评审的学生应由本人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见附件)。
三、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评审工作总结(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评审结果(应参加评审的学生数、实际参加评审的学生数、建议评审合格的学生数、建议评审不合格的学生数)、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学校对于建议评审不合格的学生,请务必在评审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评审结束后,请各校将评审报告、建议评审合格的学生名单、建议评审不合格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一并报国家留学基金委。请各校将建议评审合格学生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表》存入学生的档案材料中。
评审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留学基金委来华事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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