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衔接工作的管理(以下统称自学考试),促进学院自学考试工作的持续发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第二条 充分利用自学考试开放灵活的特性和普通高校的学科优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建高等教育立交桥,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自学考试纳入各系(部)常规工作,各系(部)应积极做好自学考试的招生宣传和生源组织工作。
第四条 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端正办学方向,遵守以下原则:
一、以不影响普通专科教育的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不干扰和影响学院教学计划、教学要求和培养目标的正常实施。
二、自学考试坚持学生个人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生参加自学考试。
三、学有余力原则,自学考试在保证完成专科层次教学计划规定学习内容的前提下进行,不得影响在校学业。
四、课余学习原则,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挤占正常教学时间。
第五条 取得本学院学籍的在校生,可以报考学院已签订协议的衔接院校相关本科专业。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继续教育中心职责
一、在贵州省考试院指导下,在学院的领导下,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统筹协调全院的自学考试工作。
二、做好与省内外本科院校的自考衔接工作。
三、负责衔接专业的招生宣传、生源组织工作。
四、协助衔接院校做好学生注册工作。
五、根据衔接专业考试计划协助衔接院校开展助学活动。
六、协助衔接院校做好自学考试学籍管理、考务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七、协助衔接院校做好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指导和答辩,毕业手续办理,毕业证发放等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系(部)职责
一、负责自学考试招生宣传、动员工作。
二、协助衔接院校做好课程辅导、师资调配、教学监督工作。
三、协助衔接院校组织学生参加有关实践环节考核的培训工作。
四、负责做好本系学生的诚信教育、思想品德教育、考务管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生考试登记,免考课程办理工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收费,必须严格按省、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经费主要包括自学考试学费、自学考试课程和实践环节报考费、免考课程免考手续费。
第十条 学费由自考衔接院校统一收取并开具正式发票,按照黔费价〔2008〕63号文件执行。其他费用按照相关文件收费标准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