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创建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结合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本院学籍的中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院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奖学金等予以追回,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不得推荐升入高职(大专)就读。
第六条 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以后解除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第七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开除学籍。
第八条 处分解除的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的系同意后,报学生处、中职教学管理部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可解除处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入学资格考查期,在入学资格考察期内,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者,按入学资格考察不合格作退学处理。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一律给予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按结业生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其户口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可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院中职部文书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把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学生在校期间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盗窃、诈骗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经公安机关或学院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诈骗或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后果者以及团伙的主谋和骨干,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教育处分后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的学生,按《学生安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进行宗教、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违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相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聚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参与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传播反动网络信息,造谣滋事后,制造混乱;组织参加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违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品德恶劣,道德败坏,在公共场所有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非法传销者(不包括被骗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组织、介绍他人加入传销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学生收录、放唱黄色下流歌曲,涂写、书画淫秽文字,收看淫秽书刊、影碟,浏览不健康网站、网页等,违规者,给予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坏公物,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聚众斗殴或殴打他人者,打人致伤,伤者的经济损失及一切医疗费用、营养费由打人者和参与者共同承担外,并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引起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聚众斗殴,其邀约、策划、为首寻衅滋事者,立即开除学籍;参与并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凡携带棍棒打架斗殴以及参与群体斗殴但未造成严重伤害等后果的,一律留校察看处分;凡携带管制刀具参与直接、间接打架斗殴的立即开除学籍;凡因同学间的矛盾邀约校外人员或家长参与辱骂、动手打人者立即开除学籍;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窝藏或销毁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
4、打架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非法持有管制刀具或其他凶器,未主动上缴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凡不按学生行为规范执行的学生,一律留校察看处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处理、不出早操按一节旷课处理、不上晚自习按二节旷课处理)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3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0-59节给予记过处分;60-71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节(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禁止学生进行任何形式赌博
1、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者,给予记过处分;
2、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不准酗酒,违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后有不良言行,影响环境卫生,扰乱学校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酗酒导致打架斗殴,流氓滋事,损坏公物,甩砸酒瓶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 考试(考察)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在考试过程中作弊及协同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认识态度不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态度恶劣,辱骂监考老师,干扰考场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在校学习期间两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和教室私接电源,焚烧易燃、易爆物品,电炉、和熄灯后点蜡烛等,一经查出,给予警告处分;引起火灾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作息制度,熄灯后不按时回寝室就寝,在宿舍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楼道、食堂、会场、运动场或校园内其他场所起哄闹事、砸瓶、乱扔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引起事端,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学生宿舍内发生性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学生不能在校外租住房屋,一经查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学生,按《万赢体育(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校规校纪,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诚意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4、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校规校纪,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不好的;
2、 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3、有意隐瞒事实,欺骗学校;
4、对同学打击报复、威吓、恫吓者;
5、曾因违纪受处分的;
6、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的学生,由系部和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和中职教学管理部;对于违反第三十条的学生,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和中职教学管理部;对于违反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五条的学生,由宿舍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和中职教学管理部;记过以下处分(含记过)由学生处和中职教学管理部审批;留校察看由学生处和中职教学管理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由学生处和中职教学管理部报学院审批。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送交不到的,应当在学院公告栏上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后生效。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须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如需给予处分的,参照本条例相近条款及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职教学管理部、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