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实施细则

【作者:张丹丹 | 来源:经济管理系 | 发布日期:2022-08-03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系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是学院党委的基层党组织,在教育教学和改革发展中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要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议安排

第三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每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总支委会由总支书记负责召集,参加人员为党总支委员。党总支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会议。根据会议的内容需要,必要时可以邀请党支部委员、系非中共党员行政领导、群团组织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总支委员会一般应在全体成员到会时方能召开。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必须超过2/3,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参加的人员,必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书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后主持人负责向其通报有关会议情况和决议。

第六条  党总支确定1名中共党员作为党总支秘书,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并妥善保管留存。

第三章  会议内容

第七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院党委等上级党组织的各项要求,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方针、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等。研究组织机构设置、支委改选、党代表推选、民主生活会等重要工作。

(二)研究决定有关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以及党总支、党支部中有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和重要问题。

(三)研究决定有关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包括组织发展工作计划,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教育管理、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等事宜。专题研究学生党建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工作,对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进行政治审核,审批学术组织有关会议、讲座等,严格把好政治关。

(六)研究指导工会、团总支、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工作;研究讨论意识形态工作。

(七)研究落实本单位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八)考核党支部、党支部委员,以及民主评议党员、创先争优工作。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八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议题应由党总支委员或有关部门提出,党总支秘书汇总,党总支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确定。有关人员提请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九条  凡提请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作好必要的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

第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问题时,总支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并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总支委员会需要表决通过的问题,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必要时采取投票决定。

第十一条  凡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确定由党政有关部门完成的工作或处理的问题,由党总支秘书负责督查,直至决策目标的实现。会议议定事项完成情形及时向党总支书记汇报,必要时可向党总支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会议纪律与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前,党总支书记要充分与党总支委员沟通、交流,确定的重大议题及需要讨论的材料,原则上要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以便提前做好讨论准备。

第十三条  需要做出决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到参会人员半数通过的,方为有效。对分歧较大的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采取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论证、充分协商后再开会讨论决定;或召开扩大范围的专题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和领导报告,请求裁决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  凡经过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任何人无权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更改时,必须重新开会讨论决定。对通过的决议持不同意见者,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做出更改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并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随意发表消极观点。

第十五条  会议有关需要保密的问题,以及涉及到对当事人看法和决定的形成过程,不允许外传,违者将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根据需要,由书记向学院党委报告,或向总支全体党员、全体师生传达。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会议考勤制度。建立和保持民主、集中、坦诚、务实、简短、高效的健康会风。

第六章 附则

  第十  本制度解释权在经济管理系总支部委员会。

     第十九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22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