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实训教学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日期:2016-12-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实训教学各环节的规范管理,提高实训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建设要求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经济管理系各专业、各层次的实训教学管理。

  第三条:实训教学应树立以学生为本,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提高、协调发展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训教学观念,注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章 新开实训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新开实训课(项目)应在新学期教学任务下达前,详细地填写实训教学日志,完成论证、审批,经教务处批准后,将新实训项目的详细内容和要求以及实训项目卡和准备卡上交实训中心备案。

  第二条:新开实训课(项目)所需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申报,原则上与已开实训项目同步。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两个月与实训中心沟通。

  第三条:新开实训课(项目)所需特殊材料,原则上与已开实训项目同步。特殊情况,必须提前三个月与实训中心沟通。

  第四条:新开实训课(项目)开课前,实训教师应试讲、试做 。

  第五条:新开实训课(项目)授课结束,实训教师应及时与实训室管理员沟通存在问题,实训室管理员应积极地帮助解决,并做记录。

第三章 实训(实训)教学行课制度

  第一条:对于新开或变更实训课(项目),实训教师应在上一学期结束前,将实训详细内容和实训项目卡交到实训中心。

  第二条:实训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完成实训教学任务,未经允许不得私自调停串课。

  第三条:第一次实训课,实训教师有责任和义务向学生宣读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提醒学生遵守。

  第四条:上课前,学生班长负责实训课分组。实训室管理员严格遵照实训项目准备实训,并在上课前,与实训教师交接实训用品和器械等。学生应提前预习实训课内容。

  第五条:实训教师及学生应在上课前5分钟到达实训室,做好上课的各项准备工作。上课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听从实训教师的指挥,不得做与实训课无关的事情。学生班长负责填写实训课学生出席情况,并向教师汇报。实训教师应认真组织教学,保持实训室秩序,耐心地进行讲解、指导和示教,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实训室管理员应经常巡视实训室,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六条:下课后,值日生清扫实训室卫生,正确处理实训使用后废液垃圾等,清点和摆放好各类实训用品,并与教师进行交接。如发现破损或丢失,依照实训室的相关规定处理。实训教师需要与实训室管理员进行实训用品和器械等交接和清点。

  第七条:实训教师要严格遵守上、下课时间,不得误课或提前下课。实训室管理员上课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学生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

  第八条:学生因故上课迟到,应敲门等候,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进入实训室。课后,向教师说明原因。学生在上课时,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实训室,应该举手示意,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开实训室。

  第九条:实训教师要贯彻教书育人的思想。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实训习惯、严谨求实的作风。

第四章 实训课(实验课)调、停、代课的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教学单位任课教师未经允许,不得自行调、停、代课。因某些原因,必须更改实训课教学计划时,须经系、实训管理中心和教务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条:全院性的调课或停课,须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三条:对于实训项目没有改变,实训课时间、教师、地点等发生变化的调、停、代课,应提前与实训(实验)管理中心沟通,在实训(实验)室不冲突的情况下,提前两天由本人填写调、停、代课申请(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批准后,送交实训(实验)管理中心一份备查。

  第四条:对于实训项目发生改变,需要新的设备、耗材等实训物品,依照新开实训课(项目)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实训(实验)课调课提倡代课或互换课程,不得采取集中补课方式进行。

  第六条:所有调课、代课、停课都必须按照教务处审批后的调、停、代课计划执行,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对于不履行必要手续而私自调、停、代课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第五章 实训课(实验课)实训教学大纲制定与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训(实验)教学大纲是实施实践性、创新性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选编实训指导、组织实训教学、实训考核、进行实训教学质量评估和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实训(实验)教学大纲应符合时代要求,遵循职业院校培养目标,充分体现现代实训(实验)教学观念,理论联系实际,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结合专业特点,确定实训课(实验课)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各教学环节安排等事项。

  第三条:实训(实验)教学大纲要注重实训相关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的要求,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对三基内容要求应以中等程度学生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限度为准。

  第四条:实训(实验)教学大纲应当文字严谨,涵义明确,名词术语规范,标题、序号、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等使用规范。

  第五条:实训(实验)课教学大纲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实训(实验)课的基本信息,包括实训(实验))课程名称、总学时数、适用专业等。

  2.实训(实验)目的和原理。

  3.实训(实验)内容和实训要点。按实训(实验)项目叙述实训教学的基本内容、时间分配、实训要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实训(实验)教学大纲制订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教学大纲制订工作。

  第七条:实训(实验)课程负责人在教研室主任的指导下,负责本门课程实训教学大纲的制订工作。大纲(草案)形成后,由所在单位审查批准,形成正式稿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严格界定同类或相近专业(含方向)的实训教学大纲中相似实训项目的专业归属,严格避免不同专业实训项目的重复。

  第九条:实训(实验)教学大纲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或修订。由教研室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的实训(实验)大纲制订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条:实训室(实验室)承担的实训课程,实训(实验)大纲由实训室主任负责组织,实训中心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实训(实验)课结业考试命题规范和考核制度

  第一条: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环节,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训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训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动手能力和创造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积极主动的探索精神,并使学生初步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因此,实训教学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学生能力的培养,而实训考试是对教学最有效的监控和检查措施。

  第二条:考试(考查)目的。主要考查学生对实训原理的掌握以及操作能力、观察能力和对实训结果的记录、分析能力以及考察学生创新意识和思维。

  第三条:考试(考查)形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选择以下1-2种方式进行。

  1.实训操作:选择本学期该课程教学大纲内的某一个实训内容或某一部分基本技能让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现场笔试:在现场就教师提供的条件,进行实训设计或对教师提出的实训课相关问题进行现场回答。

  第四条:命题要求。

  1.参加人员:由本课程组(包括担任本门理论课和实训课的教师)所有的教师和实训室实训技术员一起讨论出题。

  2.试题范围:试题应尽量涵盖本课程开设的实训内容。开设同一实训课程的班级,只要大纲和学时相同,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考查)。

  3.试题内容:要有足够的试题数量,尽量减少考试(考查)中试题使用的重复率。每道题要有答案和评分标准。出题时请注意:由于时间和经费影响,考试时原则上不再添置、新购的材料,考试(考查)所用物品要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地解决。

  第五条:实训考试管理。

  1.提交考试(考查)计划:各课程组提前两周将考试(考查)内容、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考试(考查)方法、考试(考查)配档表(时间、班级、地点和监考教师姓名)报到教务处、实训(实验)中心和相应实训室。监考以本课程组的教师为主。原则上,任课教师不承担本班级考核任务,实行背对背考核方式。

  2.学生考试资格认定:凡任课教师确认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实训考试(考查)资格。

  (1) 实训课缺课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2) 实训报告短缺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3.无故未参加考试(考查)者或实训成绩不及格,由本人申请,跟下一届学生参加重修和考试。重修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考试(考查)时间:实训课考试(考查)必须安排在本课程实训教学课时之内,一般应设在实训教学课时最后一周。

第六条:成绩评定及录入:

  1.成绩评定:成绩评定严格按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评分标准;如果出现意料之外的问题,需要课程组所有教师统一研究后,按统一标准评分。笔试和实训报告由课题组分工负责,统一批改。

  2.成绩录入:实训考试(考查)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计实训成绩,其中平时成绩由实训课出勤情况及实训报告得分综合计算。

  3.材料归档:实训课考试(考查)完毕,任课教师应及时将实训考试(考查)成绩单交到教务处、实训中心和各实训室备案。

第七条:学生对成绩评定、考场管理等有意见或建议,可以直接反映给教务处或实训(实验)管理中心,需注明考试科目、考试场次和监考教师。对合理化建议,将逐步采用;对出现的问题或事故一经证实,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实训报告书写规范、评阅及存档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实训报告书写规范。

  实训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实训课程名称

  2.实训项目名称和日期

  3.实训目的和要求

  4.实训内容和原理

  5.主要仪器设备

  6.操作方法与实训步骤

  7.实训数据记录、处理、图像描述

  8.实训结果与分析

  9.讨论、心得

  10.实训教师给予评阅

  不同类型的实训课对实训报告可有不同要求,各个学科的实训报告可以根据自己的学科特点做适当的调整,但上述基本内容中的第1、2、3、4、5、7、8、10条为必须填写的内容。

  第二条:实训报告评阅。

  1.实训教师要在下次实训课前两天完成批阅并及时发放给学生。

  2.实训教师应认真批阅实训报告,提出问题所在。

  3.实训教师应给予建议性的提示。

  4.实训教师给予相应的分数。

  第三条:实训报告存档。

  1.本学期期末应按班装订。

  2.及时交到(实训管理中心)由实训中心统一管理。

  3.实训报告应在实训中心保留3年以上。

第八章 实训教学听课、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促进教师业务交流,提高实训教学质量,特制定实训教师听课评议制度。

  第二条:凡应聘各级职务的教师、教辅及实际承担教学工作的教学岗位人员均须定期参加一定次数的听课评议活动。

  第三条:实训室主任每学期听课(评议)数量不得少于12次。

  第四条:实训室教学、教辅人员每学期听课(评议)数量为10次。

  第五条:听课评议活动是正常的教研活动。授课老师要热情地接受上级领导和相关老师的听课,精心设计教学过程,严格课堂教学环节,认真做好自评。听课老师要主动地参加听课评议活动,认真做好听课记录,积极参加听课讨论和教学测评。听课评议材料可作为教师年终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参考。

  第六条:学年内一学期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者,该学年听课评议次数可减半,周平均任课时达16节以上(含16节);由学校派遣参加脱产进修、锻炼达三个月以上;病假三个月以上。若上下学期均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者,该学年可免以听课。其他免听事项,教师提出申请,经本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实训中心批准。

  第七条:听课评议活动应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听课人须随堂做好听课记录,于每次课后交任课教师签名,并及时评价,填写课堂听课测评表。听课记录和听课测评表于课后交实训实训管理中心,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各实训室应合理安排听课评议活动,确保每位教师有一定数量的教学测评样本。凡任课教师累计一学年无教学测评成绩者,当年测评分以“0”分计。

  第九条:为鼓励不同专业和不同学科的切磋交流,实训室主任可跨实训听课评议,但本部门听课次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教师听课可按实际听课时数计教学工作量。没有完成本规定听课次数的,按每次10小时扣减教学工作量,并不得参加当学年各项评优奖项的申报。

  第十一条:教师应按要求如实填写听课纪录、测评表。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按每节50元扣发其校内岗位津贴。

 

                           二○一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