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务会会议制度
为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使组织部的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工作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1.部务会是组织部讨论、研究工作的重要形式,由部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部长委托协助部长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
2.参加人员为部长、副部长、各科室负责人,部务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部门其他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会议。会议内容涉及与会者时应回避。
3.部务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4.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决定,各科室负责人事先可提出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
5.组织部的重要工作必须提经部务会讨论,主要包括对上级有关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讨论提出上级临时交办的各项任务的实施方案;学院内设机构干部的配备、调整、交流与考核工作;干部教育培训与管理、监督工作;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及奖惩工作;人才工作、推优工作;信访工作;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工作。
6.部务会讨论研究工作时,要掌握政策,坚持原则,根据议题由分管或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全体参会人员民主讨论,集思广益,由部长在全面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
7.会议与会人员必须增强纪律观念,对需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露。
8.部务会由专人负责记录,形成纪要,存档备查。
9.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工作由部长负责。
二、首问责任制
1.本部工作人员与前来咨询、办事或通过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方式咨询、办事的党员、干部、群众等所接触的第一人为首问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所有前来咨询、办事的人员,做到文明、礼貌,不得态度冷漠。自觉使用文明用语,灵活运用“请、您好、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及其他文明用语,禁止使用伤害前来办事人员感情、损害本部形象、影响服务效果和投资环境的语言、态度。
3.首问责任人要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和要求,按照本部各科室工作职责,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能够立即解决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办理。不能立即解决的,应向对方交待清楚解决问题的日期。自己不能解决的,要及时向直接领导请示汇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应指引到相应的职能部门。
4.首问责任人因态度粗暴或回避、扣压、忘记当事人诉求事项,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三、一次性告知制
1.党员、师生及服务对象前来咨询或办理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承办人应依据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政策法规和办事程序等;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人的业务范围的,要清楚地告知具体职能科室或职能部门。
2.违反本规定,能一次性告知清楚而未告知清楚,给服务对象造成不便、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四、岗位责任制
1.岗位责任制是指按照学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总体职责、科室职能和岗位说明书,将本部各科室以及每个岗位的职责、任务、目标要求等内容具体化,并落实相关责任的制度,是对部门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2.建立岗位责任“AB”角制度,明确岗位主要责任人(即“A”角),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专人(即“B”角)代替履行,不能因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3.岗位责任的内容主要包括:
(1)部门的总体职能;
(2)科室的主要职责;
(3)具体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
(4)具体岗位的“B”角责任人。
4.建立岗位责任考评、检查制度,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将履行岗位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按学院党委要求进行述职,接受评议。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履行岗位责任制不力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五、办事承诺制
1.对上级文件要求、领导指示及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基层的请示报告和平行机关要求协办、联办的部和科室有权决定的事项要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或答复。
2.以组织部名义行文,要在部领导签发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
3.对学院党委决定的干部任免决定,要在3个工作日行文通知,30天内完成干部任免审批表并存入个人档案;
4.对各基层党组织呈报的发展对象预审材料,要在20天内完成预审调查工作,预审合格的,要在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5.对教职工呈报的出国(境)审批审查材料,2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情况,办完手续。
6.对群众的来信来访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能办理的,及时作出答复。
六、限时办结制
1.会议议定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直接领导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2.收到的要件和急电,收件人一般应在当天送部门领导并按公文流转程序办理,由分管院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有关科室或人员办理,并按文件规定时限办结;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在规定限期前主动向部门领导说明原因;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科室及人员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办事人咨询的属于本部职能范围内的各类事项,应即时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说明理由,具体按首问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
4.对上级部门和领导督办、交办的事项,要按照督办、交办规定的时限要求办理完毕。未明确时限要求的,要在收到督办、交办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完毕的,应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原因并说明办结时限。
七、失职追究制
1.部门领导对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认定,经部务会研究追究失职人的责任。
2.失职的种类
(1)不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2)作风拖拉、推诿扯皮、办事不公、效率低下,对组织部整体形象造成负面影响的。
(3)擅自离岗、脱岗,耽误工作并产生不良后果的。
(4)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事故或部门财物被盗窃、诈骗、浪费等损失的。
(6)其他失职行为。
3.对失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1)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轻微的,根据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2)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较重,对组织部整体形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或对学院、部门、个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3)部门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4)在追究部门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依据规定追究直接领导的领导责任。
八、党务公示制
1.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方便基层党员、群众办事,便于党员群众监督,增强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制定本制度。
2.党务公示的对象:各党总支,前来咨询、办事及来访的党员、群众。
3.党务公示的内容:
(1)部门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及工作职责等;
(2)部门科室设置、工作职能、办事程序、办结时限、联系电话等;
(3)部门关于干部人才及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主要决议、决定、决策,年度组织工作主题活动安排,组织部门为民办实事的内容及进展情况等;
(4)部门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情况等。
(5)其它需要公示的内容。
4.党务公示的方式
坚持简便易行、灵活多样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确定公示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学院党委有关会议、文件、专题通报、简报等形式进行公示;适宜向社会公开的,通过网站、党务公示栏等进行公示。为方便党员、群众咨询、办事,在部门内采用墙上悬挂、桌上摆放、编印办事服务指南等方式,公示相关内容,扩大党务信息的知晓面。